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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法律依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3 字体大小:【
  

珠国资〔2017106 

 

各市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会议精神,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办理各类信访事项,按照《关于推进市区两级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珠信联办发〔201623号)要求,依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执行。关于企业信访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不折不扣、迅速坚决地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梳理制定并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认真梳理本企业信访投诉请求,结合企业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企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来访接待场所、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让员工明白“该找谁、怎么办”,引导员工自觉自愿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各市管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细则,准确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对群众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必须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各市管企业要切实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有序开展,要加强与信访部门、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会商、转送、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机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市国资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推进落实情况,并作为年度专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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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信访局

   bet365体育在线注册办公室   201753日印发

 

 

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法律依据

 

珠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力。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职能要求,现将市国资委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其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所监管市属企业涉及的投资、股权问题,以及在资产处置、产权(股权)转让、资产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资产)权属纠纷,市管企业发生的属于市国资委监管领域的公司治理、选人用人、业绩考核与奖惩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资产权属企业或股权所有人、企业上一级产权主体、市管企业、市国资委逐级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国资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所监管市属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分立解散、转型升级、市场化退出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资产权属企业或股权所有人、企业上一级产权主体、市管企业、市国资委逐级反映,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发〔20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国资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对组织人事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1、投诉请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对涉及本人的有关组织人事处理不服,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会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市国资委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争议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录用、升迁、工资定级、辞退、除名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五)信访人对市管企业作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

1、投诉请求内容:对市管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市国资委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

2、法定途径: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查或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1、投诉内容:反映市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八项规定”;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行政监察法》(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市国资委公开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等;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四、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的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国资委所监管市属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住房改革(房改)、计生事务、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等发布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3、主要法律依据: 国家、自治区涉及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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