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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资委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21 字体大小:【
  

珠海市国资委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依据

(包括引用条款的文字内容)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1

市管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或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主席令第42号,2013修订)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1.受理责任:由市国资委制定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并加盖单位公章。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核责任:对市管企业制订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核、修改,最终定稿并加盖市国资委公章。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2

审核和转报国有股东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令)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第八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出具备案意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

 六、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国有股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

第十四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六)企业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参与或不参与上市公司股份配售等可能影响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权益的投资;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会同相关科室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向市政府、省国资委上报请示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规划发展科

3

市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增资扩股的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七、第八、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第一条、第三条。)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含企业增资行为)。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4

企业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六、第七、第三十一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第二、第三条。(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顺德区国资办,以下统称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各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内部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各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办理。    二、不同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省属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和监控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审批权限。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是:(一)属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二)属监管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监管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1.受理责任:企业国有产权在市管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含企业增资行为),由市管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产权转让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5

非同一市管企业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审核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1.受理责任:企业国有产权在非同一市管企业间无偿划转,由市管企业共同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间无偿划转,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6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第七条)。

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向市政府、省国资委上报请示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7

股份公司设立、变动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核

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五条。

第五条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应及时履行申报程序。国有单位通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手续。国有单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2.《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1.受理责任:国有单位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国资监管机构。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向市政府、省国资委上报请示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8

市管企业及所属二级企业改制审核(市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在组建和注册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企业改制预案、改制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出具对改制预案的审核意见和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备案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9

决定或审核市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股份制改制等重大事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股份制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下达批复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书面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改革重组科

10

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及发展战略规划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中央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控投资风险。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核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发展科

11

审核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及特定类别投资事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十四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一)市内主业投资; 

(二)市外主业投资超过市内主业投资标准50%的; 

(三)境外投资; 

(四)非主业投资; 

(五)新设立(合资)公司; 

(六)企业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参与或不参与上市公司股份配售等可能影响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权益的投资; 

(七)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准的其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无风险保本型金融类产品的,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市管企业应当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 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从事相关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发展科

12

转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

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转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转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转报省国资委,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转报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发展科

13

审核所监管企业发行债券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珠海市市属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工作规则》(正在拟定)。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核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发展科

14

审核所监管企业提供限额以上担保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珠海市市属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工作规则》(正在拟定)。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提供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发展科

15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 受理责任:市国资委对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

2. 决定责任: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权管理科

16

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核准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令第12号)

第四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3.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4.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第四点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关于加强珠海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国资[2013]60号)

第三点 各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发生文件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广东省国资委的四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境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参照境内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的要求执行。

 

1.受理责任: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评估报告核准。

4.事后监管责任:市国资委于每年年终进行检查、抽查,并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权管理科

17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令第12号)

第四条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3.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

4.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第四点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

5.《关于加强珠海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国资[2013]60号)

第三点 各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发生文件规定的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广东省国资委的四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境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参照境内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的要求执行。

1.受理责任: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企业逐级将备案材料报市国资委。

2. 审查责任:对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权管理科

18

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纠纷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5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1. 受理责任: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2. 决定责任:市国资委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权管理科

19

指导市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61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1. 受理责任:受理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备案申请;受理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备案。

2. 监管责任: 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产权管理科

20

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与奖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三条(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1、管理责任:下达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

2、审查责任:依据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履职目标完成情况等基础数据,审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形成考核结果。

3、决定责任:评定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等级和奖惩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考核与统计评价科

财务预算科

21

审核、认定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六、十五、二十八条。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审核责任: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认定。

3、决定责任: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出具审核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考核与统计评价科

22

所监管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决算审计报告和中期(含月度和季度)财务报表会计报告事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四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五号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1.监管责任:对所监管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决算审计报告和中期(含月度和季度)财务报表会计报告事项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考核与统计评价科

 

23

 实施出资人审计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受理责任:受理所监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
2.管理责任:①按照招投标规定选聘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③指导和监督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责任。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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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监事会主席依法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2.《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受理责任:受理监事会主席监管报告。
2.送达及归档责任:按程序上报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并按照领导的批示,传递分阅报告,整理归档。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直接报送市国资委相关领导,定密的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通过保密专员传递保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责任。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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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董事)向出资人报告派驻企业的重大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受理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董事)监管报告。
2.送达及归档责任:按程序上报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并按照领导的批示,传递分阅报告,整理归档。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董事)可直接报送市国资委相关领导,定密的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通过保密专员传递保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责任。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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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外部董事选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中共珠海市委关于成立中共bet365体育在线注册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字〔20052号):“负责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派出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3.《印发bet365体育在线注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2号):“(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六)知道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
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组通〔200551号):“一、正职领导(六)办理任用手续3、发文。市委组织部想市国资委党委法人用意见通知。市国资委党委或市国资委向企业发任用通知,企业按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办理”,“二、副职领导(六)办理任用手续3、发文。市国资委党委或市国资委向企业发任用同志,企业按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办理”;
5.《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任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党委〔200572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珠组通)〔20138号;
7.《关于印发《珠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国资〔20162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bet365体育在线注册(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委派、与所任职企业及其投资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1.审查责任:按规定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对考察对象进入深入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反映人选问题进行审查,提出任免意见。
2.决定责任:讨论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外部董事任免职事项,按规定征求意见、公示。
3.送达责任:书面送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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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核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第一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

2.《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委办〔201247号)第二点:“各级党委(党组)按照人事行政隶属管理、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珠组通〔201658号):“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按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4.《珠海市外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外字〔201748号):“一、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一)加强过哟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人员因公务出国或赴港澳归口市国资委管理。”

5.《印发bet365体育在线注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02号)第二项第九点:“负责所监管企业出国(境)人员的审查、证件审核及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办理。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28

企业利润分配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案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五十九条:国家取得的,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上述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130号)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市属企业上缴国资收益。市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收到市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并下达缴款通知。

1.受理责任:受理市属企业通过董事会审议的申报材料;
2.审核责任:核定市属企业利润分配和应缴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
3. 批复责任:下达缴款通知。

预算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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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六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31号)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全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1)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3)汇总、编制市属企业预算,分析市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1.事前责任:向企业发出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的通知;
2.审核责任:对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3.批复责任:对市属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科

30

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91号)第八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第九条: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年度评价综合结果和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兑现薪酬。

第十九条: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审核责任:根据薪酬方案核定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2.批复责任:对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出具审核意见;

3.公开责任:按照规定公开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预算财务科

31

市属企业薪酬管理和工资总额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第5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3.《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珠国资〔2005343号)第二条:bet365体育在线注册(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1.事前责任:向企业发出报送年度人力成本报告的通知;

2.审核责任:对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人力成本报告进行审核;

3.批复责任:对市属企业年度人力成本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科

32

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市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国资[2015]447号)第五项第(九)条规定: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及市管企业组织开展的后评价项目的评价资料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或监事会核查报告,以及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
2.管理责任:①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②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③指导和监督企业或企业监事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责任。

规划发展科

审计与监事会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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